9月5日,消费者骆先生来电反映自己于7月21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某4S店购买大众汽车,交了5000元定金,与销售人员口头约定一个月之后可以提车,但到了约定时间骆先生主动联系4S店却被告知厂家发了一台其他型号的汽车,并且要加价才能提车。骆先生了解到,自己预定的汽车早已停产,但销售人员并未提前告知自己,要求退定金遭拒,遂求助于工商部门。东湖高新区流芳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全额退还骆先生的定金5000元。消费者对工商部门所作的工作和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由于被诉方未能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因此,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