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645号提案的答复
一、国家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理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安全用药做出明确规定,没有涉及废弃药品回收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安全处置过期药品的有关要求,但未对居民家庭中过期药品的规范处理做出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未分类收集,全部环节豁免;分类收集,收集过程豁免。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即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如未作分类收集,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按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如进行分类收集后,属于危险废物,其焚烧、填埋等需满足危险废物处置有关要求。
二、关于实行激励机制,稳步推进过期药品回收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46个城市自2017年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我市位列其中。2017年11月2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4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并明确总体要求、实施办法、部门职责等内容,其中有害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2018年,按照先行试点的要求,全市选择129个街道、229个社区、846个居民小区、335个行政村进行试点,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届时,社区居民可自行将过期药品单独投放至社区设置的固定回收点或专门容器中,由符合技术条件的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实际情况,针对分类投放的家庭过期药品,短期内由运营单位将各回收点暂存的过期药品收集后,按类别交由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同时,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建设,在建设阶段充分考虑我市家庭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待其建成后,生活垃圾中的过期药品交由千子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或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药品管理法》未作明确规定。2017年3月、8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牵头组织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展过“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目前,我市部分零售连锁企业自愿在所辖的24家门店设有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窗口。
三、关于个别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为病人多开药,超出病人对药品的需求量问题
近年来,市卫计委不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纠正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过度医疗等突出问题。一是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在全市区域内,先后分4批启动了139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同比下降5.6%。二是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订101个单病种付费的实施办法,实施10项医疗费用指标和50个单病种费用公示制度,门诊和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增长幅度得到有效控制,药占比从36.3%下降到30.25%。三是建立诊疗行为规范机制。制定下发规范诊疗行为相关管理制度,出台我市《规范诊疗30条》,细化、量化检查评价标准,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规范,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服务。四是建立过度医疗督查机制。抽调部省属三级医疗机构109位专家,组建武汉市医疗质量管理专家库,连续三年开展过度医疗专项整治,对区卫计部门和市、区管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实现了检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均责令限期整改,成效显著。五是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制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过度医疗专项整治、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工作推进文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投诉、信访和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一经查实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近三年共问责处理508人。
四、关于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和非法回收药品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齐抓共管,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一是2013年市卫计委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监局、武汉警备区后勤部、武警武汉支队后勤部印发了《武汉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了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二是始终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持市、区每月至少组织1次联合打击行动,各区每周至少组织1次突击检查行动的高频打击模式,严厉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场所。三是市食药监局一直以来将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渠道合法性问题作为监管重点工作内容,印发
《关于开展药店、小诊所非法购进经营使用药品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对检查发现的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合打击与惩戒机制,畅通了行刑衔接相关工作流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对监督检查、群众举报查实的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问题
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加大科普和法制宣传力度,按照“面向社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公众正确择医,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识别能力,增强公众就医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非法行医的防范意识和安全用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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