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
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体制和机制,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专业性、独特性、指导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由经济、法律、科技和社会等各领域、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等各方面技术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为我市司法、行政执法、人民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检验鉴定、咨询、培训等专业性服务的一个集成式信息管控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在汉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经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条件批准纳入专家库的个人。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武汉市外的专业人士也可申请纳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分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二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意见”是指:专家库专家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及市、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以个人或专家组名义对委托单位有关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及解决等提出独立的专家检验鉴定或咨询意见。
第六条 专家库(集成式信息管控系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运用、维护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为专家库专家完成受托工作任务或事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七条 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益、信息化、动态化等原则。
第八条 纳入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担当责任,公正廉洁;
(二)尊崇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热心投身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了解和熟悉本领域相关技术或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与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不超过70岁;
(五)无专业学术水平受到质疑、学术理论研究或执业诚信受到投诉、道德品质低下、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纳入专家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技术专家专业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技术专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基层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2、企业技术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在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
(2)创新性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国家、地方科技奖励获得者。
(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专业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和/或专利代理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科技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具有国家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类荣誉资质(满足其中一项),在相关领域从业8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2、从事有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知识产权司法理论研究工作5年以上,熟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有关实体性、程序性法律规定;
3、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工作8年以上的高水平从业人员。
第十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推荐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在其本人擅长的专业或领域所取得学术理论与实践成就的证明资料;
(四)与所处专家种类相对应年限条件期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获得的荣誉等。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采取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申请人可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合格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择优确定人选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批准正式纳入专家库。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正式纳入专家库;异议成立的,对该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接收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从专业和法律角度进行独立的意思表达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接收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充分的知情权;
(三)除遵循“公益性”一般性原则外,按照有关规定可获取劳动报酬的,有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对委托的相关工作或事项有选择接收或拒绝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按时提供咨询意见、检验鉴定结论,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结论负责;
(二)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纪律,严格保守因工作需要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涉案当事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三)准时参加受托进行的咨询、检验鉴定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及时调整时间或专家;
(四)与涉案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提请回避;
(五)不得于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与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私下联系;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及市、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执法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专家参与咨询、检验鉴定、培训等有关工作的,应优先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取。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咨询、检验鉴定、培训等有关工作的方式,视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可选定1名专家进行,也可以选定人员为单数的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十七条 选取专家库专家的程序为:
(一)提出需求:需要专家参与的部门或机关就工作任务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具体需求;
(二)选取专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对应专业或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愿意、可以接受委托;若有专家表示不愿意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受委托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委托专家库专家及专家开展工作的程序为:
(一)制发委托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向接受委托的专家制发《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专家姓名、委托事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工作地点和完成工作时限;
(二)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专家收到《委托书》后办理签收手续,按照工作任务或事项要求须组成专家组的,由专家商定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指定专家组组长,随即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三)专家意见:专家组完成《委托书》中所述工作任务或事项后,应形成书面的咨询意见、检验鉴定结论,并由专家组成员逐一签名(盖章)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对专家库专家工作成效评价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或机关评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价、专家互相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库专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对专家库专家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专家库专家施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四)被有关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的;
(五)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有严重失职行为、或不能胜任工作导致工作损失的;
(六)1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七)在专家库专家征集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八)聘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的;
(九)不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馈赠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权利的;
(十)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决定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专家本人可凭自我意愿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的有关工作视情况可委托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武汉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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