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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电梯 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04 16:0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局,湖北特检院、市特检所,相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武汉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6




武汉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02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提升企业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电梯维保由定期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突出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远程监控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进信用管理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突出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012月至20212月底,启动按需维保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并完成智慧电梯按需维保软件改造。20213月开始,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选取满足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开展试点,中心城区原则上每个区不少于一个试点项目。2022年开始,在总结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市范围推广。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1、按需维保周期及维保项目。试点维保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试点维保单位应及时进行针对性的现场维护保养。一个试点周期内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要求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全部维保内容。

2、按需维保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要求。实施按需维保建立的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应符合电梯物联网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向市智慧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电梯平台”)传送符合要求的电梯故障信息、统计信息和实时运行状态信息,且市智慧电梯平台能够随时查看电梯运行状况;确保物联网远程监测故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核实消除误报故障。

3、试点维保单位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计划开展现场维护保养工作,实时进行线上检查维护,根据电梯使用状况和远程监测结果实施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发现维保方案无法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调整维保方案,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按需维保实施情况,切实履行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工作要求。加强电梯使用情况电子化日常检查,及时、准确记录电梯日常巡查和故障信息,持续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和维保单位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的行为时,及时要求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出现试点终止条件时,停止实施按需维保模式,并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试点过程智慧监管

1、市市场监管局机电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开发市智慧电梯平台“按需维保”信息化系统,实现涵盖试点申报、电子化维保、信息公示、过程监管、信用管理、保险统计、数据交换等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电子化日常巡查、维保单位未保证电梯物联网实时在线检测等行为提供预警信息;对照按需维保服务质量承诺指标(附件1,实时评价试点单位是否达到企业自我声明服务标准要求,并定期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社会公布结果;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按规定取消试点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申请。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试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掌握本辖区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参与试点的使用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维保单位将电梯相关维保记录按要求上传至市智慧电梯服务平台的,可取消纸质电梯维保记录的要求。对接收到的电梯963333平台通报的困人应急处置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要求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要督促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发现符合中止条件的问题,及时报市局取消试点资格。

四、试点条件

(一)试点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使用单位,能够按规范要求实施电梯安全管理;

2、依法配备足额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使用市智慧电梯平台并按要求开展电子化日常巡查;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市级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综合分在85分以上的单位;

2、已建立企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实现与市智慧电梯平台数据交换,能按要求推送电梯故障信息、统计信息和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

3、使用市智慧电梯平台维保子系统开展电子化维保,或使用自建维保系统并实现与市智慧电梯平台数据对接;

4、制定科学的按需维保方案,应包括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承诺、质量保证措施等,并按“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予以公示;

5、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三)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电梯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具备远程监控装置,持续在线,并由其维保单位实施监控;

4、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信息接入市智慧电梯平台。

五、试点流程

(一)自我声明承诺。电梯维保单位制定自我声明承诺,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申请试点的维保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按需维保质量指标内容向社会承诺、公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并通过市智慧电梯平台报送自我声明承诺和公示情况。

(二)初选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本单位承保的所有电梯维保合同、远程监控装置、保险购买等相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智慧电梯平台自动完成初步筛查,形成符合按需维保条件的电梯明细,申请试点的维保单位在系统中勾选拟参与试点的电梯清单,并按试点项目形成《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电梯统计表》(附件2)。

(三)申报试点申请。申请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自愿协商同意的基础上,明确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后,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共同提出试点申请,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按需维保方案、电梯按需维保协议和试点电梯清单(均需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后将申请书通过市智慧电梯平台或直接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机电处。

(四)试点单位和项目确认。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区局、检验机构等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确认,符合试点条件的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向社会公示。对已确定为试点单位的维保单位新增按需维保项目的,在同试点使用单位自愿协商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局负责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确认、公示。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对列入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的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六、试点退出机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退出试点:

1、试点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申请中止的;

2、试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

3、发生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电梯日常检查、维保、故障、运行等信息行为的;

4、发现维保单位未能达到所承诺维保服务标准的;

5、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退出试点:

1、试点电梯不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

2、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上一年度平均故障率,或者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使用管理或者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3、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认真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电梯数量分布、安全质量状况、维保工作情况等,积极稳妥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防止发生电梯按需维保走过场、电梯维保质量下降、故障高发等现象,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的意义,争取广大用户(业主)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将辖区电梯安全状况以及963333月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电梯通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和执法情况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按需维保”积累经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自市市场监管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工作中如遇困难,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机电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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