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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 “双限位”的公告

2021-03-26 11:4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对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高度限位装置做出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检验和试验。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一)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自2022年4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四、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双限位”装置的情况,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高度限位装置的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安装、加装“双限位”装置的桥式、门式起重机的相关生产使用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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