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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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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552560/2022-25764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8-25 14:24
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5 14:24 来源:

各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市局制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2日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事项

适用条件

编制依据

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2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3

棉花经营者涉嫌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承储国家储备棉时,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4

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5

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6

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7

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9

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2.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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