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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解读

关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解读

2017-09-01 00:00 |  来源: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解读

 

行政处罚程序是保证执法公平公正的基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市政府亦着力加强行政处罚行为的指导,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既要符合程序法要求,又要符合实体法要求,还要符合食品药品抽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制定武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自201610月开始起草,历经数次大的修改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七章八十八条。

二、程序规定积极落实20161230日发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公示等3项最新制度。其第三十九条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提出要求,明确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要求加强对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动态记录。

程序规定中有关加强法制审核与案件信息公开的条款也与市政府文件精神相适应。

三、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四、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设立了专人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案件立案的管理,明确了总队各承办部门的职能,第八十一条规定了立卷管理制度,规定了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按执法文书制作的时间顺序装订,归档后不得随意修改等内容。

程序规定设立的立案管理制度、主承办人负责制、立卷管理等制度,加强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管理。

五、对办案效率提出新的要求。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以延期30天。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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