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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 解读报告

2020-05-29 15:23 |  来源: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对我局起草的《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报告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2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从“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统筹安排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规范。

鉴于2017年市政府出台《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5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份失效,且今年上半年我市全面完成了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由机构合并、职能整合带来的武汉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抽查事项的调整工作条件具备,对照国务院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试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水平和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内容

我局对照《国务院意见》新精神和新要求,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充实,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制度概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二是总体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形成“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是管理机制。行政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机关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检查层级。

四是抽查程序。行政机关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公示抽查工作方案,并同步上传至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明确抽查类型、频次、比例、内容、方式等, 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由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对照本部门制定的执法检查表格实施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是联合抽查。在省级统筹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实际,按照检查对象有重合、检查职能相近似的原则,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确定全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六是管理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各区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并纳入目标绩效考评。

三、主要特色

一是细化了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要求。将原来对检查对象的笼统表述,细化为“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将执法检查人员由原来仅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扩展到“行政机关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二是强化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意见》关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行政机关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覆盖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等,并标注市、区抽查监管层次,其中省级对口部门出台的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要求市级开展的事项,必须纳入市级抽查事项清单,市级抽查事项中明确区级应该开展的必须纳入区级抽查事项清单”。【见第九条】

三是明确了责任落实要求。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四、办事指引

(一)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答: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有哪些好处?

答:“双随机一公开”采用“对象随机、人员随机”的方式,把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放在同一平台上,通过随机摇号,按一定比例对检查对象进行抽检。随机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有了压力,也减少了监管部门寻租机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是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各部门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切实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设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完善。

(四)抽查方式有哪些?

答: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均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部署、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数据分析研判等情况,选取行业、地理区域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五)怎么确定抽查对象?

答:抽查对象的名单均通过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

(六)怎么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答:检查人员名单通过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

(七)抽查内容有哪些?

答: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事项严格按照各行政机关确定的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八)检查结果是否公开?

答:执法检查人员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随机抽查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公示,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对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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