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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得知产品存在弊端,工商部门介入助消费者退货

发布日期: 2018-04-17 09:18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消费者唐先生在洪山区南极电脑城一楼鑫九月电脑专卖店购买小米笔记本电脑,共付款4781元,付款后销售人员以已经优惠一定金额为理由要求唐先生签订协议,如果电脑后续有问题不能退货,唐先生签订协议后商家改口称电脑已经存在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遂求助于工商部门。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责令商家依法履行法定责任,最终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4781元,消费者对工商部门所作的工作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表明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也需保证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可依法向工商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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