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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指南

发布日期: 2025-10-23 17:14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

由武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按照“谁列入、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企业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可以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一)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该材料为非必填项,可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整改报告书、修复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

四、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

(一)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除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二)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该材料为非必填项,可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整改报告书、修复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信用修复方式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线下申请,也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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