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08 15:44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我局起草了《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6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传真):85336847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

邮    箱:whzccjc@163.com

邮政编码:430015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依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等为牵头单位或联合建设,聚焦武汉市产业发展需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门从事高价值专利的协同创造、前瞻布局、精准培育和生态运营的创新载体。

第三  培育中心的建设与运行遵循“产业引领、价值导向、协同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以高价值专利创造为核心驱动,以产学研服深度融合为关键路径,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根本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与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培育中心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审核培育中心的建设、运行、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

(四)指导监督培育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等;

(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培育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  培育中心建设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机构,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日常运转有序进行;

(二)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和技术创新规律,构建产学研服多方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

(三)严格落实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工作。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报告、阶段性成果汇报、经费使用明细以及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等。

(四)自觉接受市、区局的定期检查、监督与评估,确保项目执行的透明度与合规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  培育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市局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与绩效,分阶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八  建设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应为在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培育中心项目。鼓励申报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有明确的牵头建设主体。

(二)研发能力突出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所属领域为重点建设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等条件下,建设主体为企业的,优先考虑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或拥有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优先考虑具备与重点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较好成果的项目。

(三)建设主体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来源。

(四)专利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相关领域发明专利储备达到一定水平,建设主体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知识产权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建设主体为企业的,优先考虑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优先考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高校。

(五)产学研服协同基础良好,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六)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情形;且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记录。建设主体为企业的,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主体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项目团队三年内未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或其他失信行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  培育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在建设期内,培育中心应形成一批技术创新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

建设期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专项工作机制。组建培育中心,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与三年规划。建立产学研服用深度合作、重大事项协商决策等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培养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二)运用专利信息提升研发效能。将专利信息分析嵌入研发全过程的关键节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等专利信息分析工作,为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提供参考,规避研发侵权风险,提高创新质量与效率。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为研发创新提供支撑。

(三)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并提高申请质量。紧密结合关键核心技术和自身产品,制定目标导向的专利布局规划,合理进行国内外专利申请。重点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和全流程质量管控制度,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高质量撰写与保护范围的合理确定,为专利价值实现奠定法律基础。

(四)加强专利转化运用与保护。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精准识别高价值专利资产。重点推动专利技术向产品与产业转化,积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通过转让、许可、开放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推动专利价值实现。建立专利风险研判与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系统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有效模式与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操作指南。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果交流会及对接活动,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六)其他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的任务。

第十  培育中心建设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应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年度工作报告经区局审核后报送市局。

第十一  市局根据建设任务书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建设主体命名为“武汉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结题验收未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结余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或未按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五年内限制其申报市局相关项目,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各类项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  建设期验收通过的培育中心进入运行期,每2年为一个运行周期。运行期的主要任务为:

(一)持续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将培育中心作为单位内设部门或机构挂牌运行,强化软硬件设施保障和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培育中心的管理和运行制度,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培养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运用专利信息助力核心技术突破。建立产业技术竞争态势定期监测与预警机制,为创新提供实时情报。通过深度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形成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策略与联合攻关行动方案,为组织跨单位协同创新提供明确指引。

(三)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提高竞争力。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深度融入技术研发与生产经营全流程,制定并执行战略性布局规划。积极利用PCT等途径推进核心技术国际布局,着力构建能制衡竞争对手、可用于交叉许可的高价值专利组合,系统提升专利资产的市场竞争力与风险抵御能力。

(四)推进专利资本化运营与协同保护。建立健全专利资产管理机制,系统提升专利资产运营效率。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深度融合,通过作价入股、证券化等方式系统开展专利资本化运营,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风险联防联控与快速响应机制,组织应对重大涉外纠纷,提升产业整体安全水平。

(五)强化产业引领带动和枢纽作用。牵头组建或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联合体,探索组建或参与产业专利池,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的引领作用。搭建政府部门与创新主体的沟通渠道,为重大战略决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六)其他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的任务。

第十三条  运行期实行动态管理,市局按年度对培育中心运行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任务及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运行期满2年,每年年度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1次的,同意其进入下一轮运行周期,优先推荐其申报市局其他项目;

(二)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的,保留培育中心称号;

(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等情形的,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告,五年内限制其申报市局相关项目,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各类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