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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7-01 10:13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最短公示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二)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该材料为非必须项,可不提供)

三、申请方式及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模块)申请,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7号)网址链接:www.gov.cn/zhengce/202512/content_70505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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