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标准化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频次上限

每年不超过1次

三、检查标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四、检查计划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五、检查文书

1.行政检查通知书

2.回避申请决定书

3.抽样(采样)通知书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