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频次上限
每年不超过1次
三、检查标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四、检查计划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五、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