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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原则上年度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

三、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标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条款。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事项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