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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1次
三、检查标准
企业登记事项抽查工作指引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
行政检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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