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售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
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二、频次上限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每年度不超过1次,有因检查不限。
三、检查标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清单、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清单(湖北省)、疫苗接种单位(2025)。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