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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认证活动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查频次

每年1次

三、检查标准

认证从业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获证组织现检查标准场检查作业指导书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五、检查文书

1.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通知书

2.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表

3.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