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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食品生产主体开展执法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二、频次上限

食品生产企业每年3次。


三、检查标准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6.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专项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检查依据上级部署安排。


五、检查文书

1、行政检查通知书

2、回避申请决定书

3、抽样(采样)通知书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