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2次
三、检查标准
作业指导书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