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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2次


三、检查标准

现场检查事项表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

1、行政检查通知书

2、回避申请决定书

3、抽样(采样)通知书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