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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

武汉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汉市食品药品宣传教育中心)。

广告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2次


三、检查标准

广告监督检查指导书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

1、行政检查通知书

2、回避申请决定书

3、抽样(采样)通知书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询问笔录

6、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