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涉企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一)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三)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四)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五)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六)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2次
三、检查标准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四、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上级部署安排,印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
五、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