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二、频次上限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每年不超过1次。
三、检查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四、专项检查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五、检查文书
行政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