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涉企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包含:
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其他不适合公示的情形。
二、频次上限
每年度不超过1次
三、检查标准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四、专项检查计划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从事拍卖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五、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