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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索引号
MB1552560/2024-23053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30 11:36
名称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681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06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9-30 11:36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文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方位加强“预付式消费模式”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有关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十分中肯、宝贵,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的金额,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方式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也可省却每次消费交纳现金的麻烦。对经营者而言,不但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还可以绑定客户,形成一批固定客源。“预付式消费”多见于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养生、洗车等服务消费领域。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一般较长,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信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极易引发经营、道德等方面的风险,表现在服务承诺兑现差、办卡容易退卡难、主体变更履约难、纠纷调解难度大等方面,从而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制定《进一步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1.起草背景。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国家层面专门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仅有商务部在2012年9月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只将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四种行业纳入监管范围。四种行业之内的个体工商户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四种行业之外的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的预付卡监管没有相关立法。湖北省暂未出台省级预付式消费管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预付式消费立法(含预付卡立法)属于经济领域立法,武汉市没有立法权限,故武汉市也没有启动预付式消费立法。目前江苏省、甘肃省、北京、上海等地的预付卡立法均为省、直辖市一级立法。

2.起草过程。预付式消费绝大部分表现为预付卡消费。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我局在充分调研当前我国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政策法规、外省经验以及省、市内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武汉市没有立法权的现状,起草了《进一步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意见),拟十部门(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湖北分行营管部)联合发文,以指导意见的形式规范我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经3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10部门已达成一致意见。6月3日,我局邀请中百、汉商、湖锦、瑞幸咖啡、谦谦健身等涉及预付卡消费的、具有代表性的11家企业座谈,征求意见。与会企业一致认为出台《预付卡管理意见》是顺应民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好事,也未增加企业负担,未对《预付卡管理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3.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管责任、规范预付卡发行与兑付、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四个部分。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从“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协同职责”“金融监管职责”三个方面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商务、文旅、体育、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监督和管理工作。

“部门协同职责”依据各部门职责,规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的协同职责。如发改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税务部门负责相关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卡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涉嫌犯罪活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非法集资预付卡风险有关防范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单用途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监管职责”,使用原则性表述界定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二是规范预付卡发行与兑付。主要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发卡行为和明确消费者权利。

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发行的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单张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单张面值不超过5000元;明确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等;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履行的订立书面合同、迁移服务场所提前告知等义务;明确了经营者出示的凭据、交易信息查询及保存要求、纠纷解决等内容;对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发卡备案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工作架构,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督导各区部门,组织对本行业存量单用途预付卡发卡经营主体进行摸底排查。做好本行业领域双随机抽查;完善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规定消费风险预警、推行信用承诺、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监管事项。

四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主要明确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责,妥善应对处置单用途预付卡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职责。

目前,《预付卡管理意见》正在办文中。

(二)部署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2023年12月8日,我局印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启动为期5个月的整治行动。2024年1月31日,在全市系统执法稽查工作会议上,局领导对预付式消费执法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行动以商业零售、美容美发、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现象普遍、侵害消费者权益多发高发的行业和经营主体为整治重点对象,重点打击不履行合同约定、卷款跑路、“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通过风险排查、宣传引导、行政约谈、执法办案、登记把关、舆情监测等举措,确保整治效果。

活动期间共开展消费宣传活动96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74次,出动执法人员2314人次,检查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4097家,共查处预付式消费违法案件8件,罚没金额33.25万元。

(三)畅通维权渠道

通过12315 热线、12345 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接收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同时,强化全周期闭环管理,积极调解消费诉求,化解消费纠纷,依法核查处置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活动期间共接处相关投诉举报26713件,挽回经济损失967.3万元。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出台规范管理措施。会同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部门,尽快出台《预付卡管理意见》,规范我市预付卡管理。

(二)继续推进预付式消费执法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依托市、区、所三级执法力量,对辖区内预付式消费投诉举报较多的经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三)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将主要针对以下6种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具体情形依法予以执法打击:(一)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系的;(三)办理预付卡时设置“霸王条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四)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务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的;(五)对消费者办卡的个人信息未妥善保管,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六)存在预付式消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预付式消费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定期梳理查办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过报纸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曝光,持续增强对预付式消费违法分子的强大震慑,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净化我市市场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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