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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索引号
MB1552560/2026-13853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26 10:34
名称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0013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001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6-08-26 10:34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民革: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强临近过期食品回收和利用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贵党派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和资源节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你们提出的以社区与零售终端为支点构建分类回收网络、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类利用渠道、强化销售端监管与消费教育、培育支持专业化运营主体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结合职能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职责分工,我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我局始终将临期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既有效预防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又积极督促经营者加强临期食品的回收利用。

一、推进建立临期食品源头监管体系。2024年3月,湖北省团体标准《临期食品销售作业指南》正式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者宜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未设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期食品上统一粘贴“临期食品”标签,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有效落实该标准,我局积极督促武商、中百仓储、盒马生鲜、良品铺子等我市连锁商超建立临期食品台账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规范食品分区存放、台账登记,明确临期食品流转去向,目前全市大中型商超已初步落实临期食品专区管理。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对临期食品开展定期排查。持续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临期食品开展定期排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封存等处置措施,做好处置记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重新销售。

三、明确临期食品回收利用的食品安全职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你们提出的“对于仍在安全保质期内用于捐赠或折扣销售的食品,其安全责任主体仍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建议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精神。我局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回收点、受赠方等主体的权责边界,保障捐赠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临期食品的规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大局。我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继续加大临期食品监管力度,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再次感谢贵党派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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