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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索引号
MB1552560/2021-65458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0-19 10:27
名称
关于征求《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征求《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0-19 10:27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相关要求,就《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3日。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337041453@qq.com

2.联系人:陈来功联系电话:85633436

附件:《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

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第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运营活动,并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自行管理大型游乐设施的,所有权人为运营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运营使用单位;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运营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发改、商务、文旅、园林、城管、应急、教育、住房保障、建设、体育等部门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运营使用单位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运营使用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施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不得购买或租赁未取得制造许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报废的大型游乐设施用于运营使用。

第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大型游乐设施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停用和报废等手续。

第九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特点,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区域周围设置隔离护栏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在运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应急通道和乘客疏散通道;在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通道、出入口设置充足的照明。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运行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大型游乐设施操作和运行情况,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第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建立作业人员台账。每季度至少1次对管理、维护保养和操作等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并保存相关培训教育记录。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没有能力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接受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颜色,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显著位置悬挂包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以及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的公示牌。

第十三条  乘客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应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做损坏设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工作例会。运营使用单位应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从乘客、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管控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第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设备一档案”要求,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每日在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运营,并作好记录;每月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每年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对在试运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或全面检查中发现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停止运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消除故障或异常情况后方可恢复设备使用。

第二十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大型游乐设施举办流动式运营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将运营使用单位、活动名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活动举办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申请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等。

第二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营退出机制,督促、协助运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场地提供单位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动前必须履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职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运营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培训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危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及时停止运营,采取应急措施疏散、撤离相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依法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机构及制度、设备及人员档案、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向报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并造成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运营使用单位暂时停止运行大型游乐设施,消除危险。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 月 * 日起施行,有效期 * 年。


相关解读:《武汉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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