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统筹考虑上位法要求、食品安全风险、民生消费需求以及我市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食品等因素,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禁止和允许生产加工的品种。
(一)禁止生产加工品种:一是将国家、省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以及近年来开展整治应加强监管的品种列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如保健食品、乳制品、非固态发酵白酒、调味面制品、配制酒等产品。二是将部分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目前我市市场供应已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的品种,列入到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如速冻食品、水产调味品、西式火腿、熟肉干制品、食用植物调和油等产品。三是将我市无原料产地优势也无工艺传统的产品列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如食盐、食品加工用盐、食糖、焙烤咖啡等。四是根据地理标志名称产品相关规定,将未经认证许可的地理标志名称产品列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如茶叶、代用茶类别中的黄山毛峰、祁门工夫红茶、杭白菊等产品。
(二)允许生产加工品种。将食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要求较为简单,本地特色食品,消费补充需要量较大的产品列入本市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目录。允许品种可以涵盖热干面、腊鱼、腊肉、米酒、豆丝等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生产相关产品需依照相应产品类别取得生产许可。
三、适用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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