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 2024-10-27 17:58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我开了一家小超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我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但并不是同一批次的检验报告。但是执法人员说,我这种情况不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请问这合理吗?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确实不能算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由住建部门处理为宜。
我的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了一罐过期的食品,但没有销售,这样也算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合意,在放上货架的时候,经营者已经把该商品视为了一个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于货架应定性为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请问当备案企业标准中限值与国标限值冲突时,企业标准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