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提升企业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水平,将在全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物联网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申请条件
(一)试点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规范要求实施电梯安全管理;
2.依法配备足额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使用武汉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开展电子化日常巡查;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维保电梯总量在1000台以上;
3.使用武汉智慧电梯维保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化维保,或使用自建维保系统并实现与武汉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对接的;
4.制定科学的按需维保方案,至少包括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承诺、质量保证措施等。
5.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三)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的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
3.具备远程监控装置,实现与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互换,持续在线,并由其维保单位实施监控;
4.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信息接入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
三、申请程序
(一)自我申明承诺。电梯维保单位制定自我申明承诺,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申请试点的维保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按需维保质量指标内容向社会承诺、公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并通过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报送自我申明承诺和公示情况。
(二)确定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本单位承保电梯的维保合同、远程监控装置、保险购买等情况的相关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智慧电梯系统自动完成初步筛查,形成符合按需维保条件的电梯明细,申请试点的维保单位在系统中勾选拟参与试点的电梯清单,并按试点项目形成《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电梯统计表》(附件1)。
(三)申报试点申请。申请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在自愿协商同意的基础上,明确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后,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共同提出试点申请,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按需维保方案、电梯按需维保协议和试点电梯清单(均需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后将申请书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
(四)专家论证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区局、检验机构等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符合试点条件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确定为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并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对列入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的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五)过程监督管理。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试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符合中止条件的问题,及时报市局取消试点资格。
四、试点要求
(一)申请主体。满足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共同申请。
(二)试点周期。试点周期为1年。2020年参与试点工作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试点到期后可直接申请延期。
(三)申请条件。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其电梯满足相关要求。
(四)维保项目。一个试点周期内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 2017)要求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全部维保内容。
(五)按需维保周期。试点维保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试点维保单位应及时进行针对性的现场维护保养。
(六)物联网远程监测要求。试点维保单位建设的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装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满足《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联网的技术规范》(GB/T 24476-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向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传送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梯故障信息、统计信息和实时运行状态信息,且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能够随时查看电梯运行状况;
2.试点维保单位应确保物联网远程监测故障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核实消除误报故障;
3.试点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故障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定期将相关情况通过市智慧电梯综合服务平台向使用单位、公众公示。
五、退出机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退出试点:
1.试点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申请中止的;
2.试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不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
3.发生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电梯日常检查、维保、故障、运行等信息行为的:
4.发现维保单位未能达到所承诺维保服务标准的;
5.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退出试点:
1.不再具备试点电梯基本要求的;
2.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上一年度平均故障率,或者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实为使用管理或者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3.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积极协调、稳步推动。市局要加强对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各试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推广电梯物联网监测、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争取广大用户(业主)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人员配备和维保质量监督等工作,推进试点工作落实,提高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质量。
(二)强化考核、确保效果。市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市智慧电梯服务平台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电子化日常巡查、维保单位未保证电梯物联网实时在线检测等行为,提供预警信息;对照按需维保服务质量承诺指标(附件3),实时评价试点单位是否达到企业自我声明服务标准要求,并定期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社会公布结果;对照武汉市963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困人故障信息,抽查物联网监测故障上报准确性;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按规定取消试点资格,试点期内不再次受理其试点申请。
(三)加强检查、严格监管。各区局要及时掌握本辖区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参与试点的使用管理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维保单位将试点电梯相关维保记录按要求上传至市智慧电梯服务平台的,可取消纸质电梯维保记录的要求。发现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要求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要督促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存在试点终止条件时,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四)相互配合、落实责任。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电梯使用情况电子化日常检查,及时、准确记录电梯日常巡查和故障信息,持续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和维保单位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的行为时,及时要求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出现试点终止条件时,停止实施按需维保模式,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计划开展现场维护保养工作,实时进行线上检查维护,根据电梯使用状况和远程监测结果实时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发现维保方案无法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调整维保方案,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按需维保实施情况,切实履行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
试点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电梯管理水平。工作中如遇困难,请及时与市局机电处联系。
联系人:陈来功,李维 电话:856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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