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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552560/2026-13828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26 09:05
名称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修订)》的通知
文号
武市监规〔2026〕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26 09:05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局修订了《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省市场监管局《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鄂市监稽函〔2025〕145 号)、省药监局《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鄂药监发〔2025〕29号)等规定,统一全市行政执法标准。上级文件已规定的,市局不另行规定。

二、严格把握适用原则和条件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适用《清单》,对于不在本清单内但符合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市监法规〔2024〕23号)进行认定处理。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市监法规〔2024〕23号)的规定进行认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为准。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法,通过口头、电话、发放材料或者制发行政提示书、建议书、约谈书等形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清单》的条件。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清单》,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清单》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清单》可以不予立案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做好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三)立案后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载,无法立即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武市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仅调整条文顺序,条文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动的,按修订后的文本执行;若修订后相关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原清单对应事项不再适用。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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