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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8-26 09:05
来源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解读

[音频方式][文字方式]《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26 09:05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依据

   2024年10月,我局以部门规范文件形式制发了《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试行)》(武市监规〔2024〕5号)(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广告、食品药品、商事登记、网络交易、知识产权、计量、产品质量等监管领域内共计106项违法行为。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对12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免罚条件等作出统一规定,并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减罚免罚条件。

  2025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鄂市监稽函〔2025〕145 号),对170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同月,省药监局发布《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鄂药监发〔2025〕29号),对19种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细化不予处罚情形。

  2024年以来,我市不予处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不断出台,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执法实践的不断变化,亟需重新修订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统一执法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具体指导和依据,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首违不罚清单。原市局首违不罚清单共计106项,现首违不罚清单32项。原清单中,5项与总局清单相同,66项与省局清单相同。为统一执法标准,对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已有规定的,市局不再另行规定,直接执行上级规定,故删掉原清单中71项。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删掉原清单中3项。

  对原市局清单已有规定,但上级未规定的23项继续保留执行,8项因上位法律修改或细化适用条件予以修改。其中,“广告中未全部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增加“所推销商品或服务尚未售出,附带赠送的行为尚未实施”的免罚条件。“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等2项,增加“货值金额较小或者产品数量较少,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免罚条件。“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和“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等5项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所修订,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有所修改。

  因新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无相关规定,删除原清单中1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结合执法实践,新增1项“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并细化免罚情形。

  (二)轻微免罚清单。在总局、省局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执法实际,新增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3项,并结合实际相应细化了免罚条件。具体为: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最佳”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绝对化用语;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销售的产品仅标签标识(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市监法规〔2024〕23号)的规定进行认定。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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