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修订依据
2021年2月,我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了《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武市监规〔2021〕2号)(以下简称《三张清单》)。2024年10月,因上位法律法规变化,也出于与市局首违不罚清单配套衔接的考虑,我局修订了《三张清单》(武市监规〔2024〕4号),共涉及市场主体登记、质量、市场规范、认证认可、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37项违法行为,其中不予处罚8项,减轻处罚12项、从轻处罚17项。
制度自2021年施行以来,全市系统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引导其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和守法合规经营,既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更体现了执法温度,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6年4月,我局开始着手清单的修订工作。在深入学习领会上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借鉴北京、福建等外地经验,结合省局《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鄂市监稽函〔2025〕145 号),对原《三张清单》37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并予以针对性修订。修订后,《三张清单》共计38项。
修订时,主要考虑到原清单中有部分法律已修订、省局清单中已有相关规定、不符合当前执法形势要求等情况,需对原清单予以修改或删减,也结合实际新增了8项减轻和从轻处罚事项。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不予处罚清单。原清单不予处罚8项,现清单不予处罚2项。其中,因5项违法事项与省局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重合,不再重复规定,予以删减。因不符合监管执法要求,删减1项“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减轻处罚清单。原清单减轻处罚12项,现清单减轻处罚16项。其中,在保留原有事项的基础上,新增“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医疗器械广告没有显著标明特定事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等4项。
(三)从轻处罚清单。原清单从轻处罚17项,现清单从轻处罚20项。其中,因《商标法》修订,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1项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予以修改。新增“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等4项。因不符合当前执法形势要求,删减1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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